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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国内申请人 4.2.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2.1.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章戳" 处所 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4.2.1.1.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 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是自然人 的 ,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 。 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 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以违反 《商标法》 *十三条*二款和*三款 、*十五条 、*十六条**款、 *三十条 、*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四十五条**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其他情况下 ,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 身份证 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参见*五部分*十九章 "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审查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 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类别是否正确 、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 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 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 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 。 我 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 "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 以颜色 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在 " 商标说明" 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 式 。未声明的 , 按非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类别 、 商品或者 服务项目名称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人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 , 应当附送对该商 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 。填报时 , 应按类别对应填写类别号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 项目名称应表述清晰 、 准确 , 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 应能够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 , 避免 使用含混不清 、过于宽泛 、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名称; 项目名称还 应符合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见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发布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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